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九条有效民用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