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将保修责任转移给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