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