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连山有机稻历史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创作活动,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饮食习俗、保健养生相融合的产品文化,加强连山有机稻推介。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开展有机稻文化节等活动,推进有机稻文化和有机稻产业的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