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连山有机稻交易平台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连山有机稻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直销、代销、批发、电子商务等多样化销售模式。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