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第五十四条有效鼓励保护范围内的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享受合理收益,延续和传承相应区域的原有风貌和人文文化。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