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保护标牌。保护标牌内容包括名称、保护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时间和保护责任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牌。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