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保护措施,报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