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保护标牌。

保护标牌内容包括名称、保护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时间和保护责任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牌。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