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