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可持续性。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