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