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