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