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