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