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调处化解第三十五条有效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纠纷调处、权益保障、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救济救助等形式,及时化解和管控矛盾纠纷。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依法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