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动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建设,一站式化解非诉讼矛盾纠纷;推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市、县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行业性、专业性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依托有关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委托给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办理,并将所需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