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纠纷调处、权益保障、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救济救助等形式,及时化解和管控矛盾纠纷。

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依法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