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调处化解第三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救济救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