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排查预警第三十三条有效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健全滚动排查、动态管控、信息共享、风险评估和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防范引发个人极端案件。对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进行研究,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预防化解对策建议,督促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回复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