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健全滚动排查、动态管控、信息共享、风险评估和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防范引发个人极端案件。对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进行研究,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预防化解对策建议,督促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回复办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