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牵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