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牵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