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妨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使用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