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对下列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奖励,并完善支持保障措施:(一)见义勇为人员;(二)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三)在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其他应当依法予以表彰奖励和支持保障的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和支持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