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下列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奖励,并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一)见义勇为人员;

(二)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

(三)在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应当依法予以表彰奖励和支持保障的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

表彰奖励和支持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