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行使权利,自觉遵纪守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