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府推进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养犬管理办法,完善养犬登记、免疫检疫、犬只户外管理和收容处置等配套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流浪犬只收容场所。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