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应当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受理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其保密。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