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养犬管理办法,完善养犬登记、免疫检疫、犬只户外管理和收容处置等配套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流浪犬只收容场所。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