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认第十六条有效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举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举荐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