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经调查核实,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将拟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不利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予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确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