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认第十七条有效申报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和原确认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