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举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举荐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申报人、举荐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