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村民、居民把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