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依法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