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六)依法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