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提供公共财政保障;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