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村民、居民把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