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公安、司法、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关,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