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