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