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