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人工繁育、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