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使用本办法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三)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