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猎捕、人工繁育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及食用相关规定时还包括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名录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