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工程、监视监测等措施,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防止污染、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

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