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工程、监视监测等措施,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防止污染、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