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