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