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