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