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