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的监测,每五年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档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