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设立的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指导费用的;(三)在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中,不适当增加学生家长负担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职责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